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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7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体育部           发布日期:2007-04-18     浏览次数:

     

各学院(系、部):

按照《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制度(试行)》(陕教师[2004]66号)及《陕西省教育厅关于2007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陕教师〔20078号)文件精神,现将我校2007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1、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长:赵 

副组长:马书尚

  员:王国栋  钱永华      欧文军  姚晓霞

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姚晓霞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2、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

学校成立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对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查:

  任:赵 

副主任:马书尚

  员:王国栋  钱永华  钱允祺  翟绪发  刘铭汤   

3、各学院(系、部)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专业组

各学院(系、部)成立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专业组,并填写《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专业组人员基本情况表》(样表见附件1),由57名相关教授组成,负责对本单位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二、认定范围

本次认定范围为2006年新进教师及以前未参加教师资格认定的在岗专任教师。不具有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及已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但现在申请认定其他学科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不在本次认定范围。

三、认定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必须具备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

3.必须具有承担教育事业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要求如下:

1)必须通过陕西省师资培训中心组织的教师岗前培训,并持有陕西省教育厅颁发的《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

2)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其以上标准。

3)懂得教育教学规律,具有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的选择能力、教学方案的设计能力、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能力、教育教学科研能力和管理能力。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主要通过面试、笔试、试讲等方式进行考察。面试重点考察申请人的仪表仪态、行为举止、思维能力以及口头表达能力;笔试重点考察申请人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等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试讲重点考察申请人实现教学目的、组织课堂教学、掌握课程内容、运用教学语言和教学资源的能力,使用普通话以及板书、讲解的技巧。

4.具有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能坚持正常工作,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

四、认定程序

(一)各学院(系、部)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各单位要做好宣传工作,积极组织教师报名。对报名教师的申请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包括学历审核、思想品德鉴定、是否教师身份、是否具有省上岗前培训合格证等),并协助学校做好有关认定工作。

1、各学院(系、部)根据个人申请情况,填写《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合格人员花名册》(样表见附件2)。名册用Excel数据库录入,并用A4纸的规格横向打印。

2、各学院(系、部)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专家组按照《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标准及办法》(见附件3)对申请者进行教育教学能力的测试(样表见附件4)。测试完毕将本单位开展测试工作的总结及参加测试人员的成绩汇总单报人事处师资科备案。

3、《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样表见附件5)由各学院(系、部)党委(总支)负责填写并加盖本单位党委公章,人事处审核。

4、各学院(系、部)认真按照个人提交材料清单(样表见附件6)核对审查并填写档案目录(样表见附件7)。

(二)学校审核。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认定材料进行初审提出专家审查意见,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专家审查委员会意见,将符合认定条件者,报省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审核合格后,颁发教师资格证书,并在教师资格信息管理系统中作认定记录。

五、时间安排

1418日各单位宣传动员、组织报名;

2419日前各学院(系、部)上报《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专家组人员基本情况表》、《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合格人员花名册》及软盘,领取相关表格;

3421日进行体检;

4422日普通话水平测试;

5423日—425日,各学院(系、部)组织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并对申请人的思想品德进行鉴定;

6426日前各学院(系、部)上报申请人所有材料及教师资格认定档案目录;

7427-5月9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定;

8510日上报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审核。

认定教师资格是依法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教师资格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学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做到周密计划、精心组织、严格把关、认真实施,以确保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顺利开展。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编辑:     终审:    最后更新:2007-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