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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部党政联席会议纪要(2021年第6期)

作者:         发布日期:2021-09-23     浏览次数:

    

9月22日上午,体育部主任孙军主持召开体育部2021年第六次党政联席会议,纪要如下:

一、审议《关于体育教师系列职称晋升条件的建议》

会议原则同意体育教师副教授、教授晋升业务条件的建议(见附件1),根据会议意见修改后报学校。

二、审议绩效工资管理办法的反馈建议

会议原则同意绩效工资管理办法的反馈建议(见附件2),根据会议意见修改后报学校。

主持人:孙军

参会人员:王生毅  孙  军  任启俊  王  斌

列席人员:杜养军  张立杰  郝国防  张晓东

请假人员:王  鲜(十四运裁判)

记录:张晓东


附件 1:关于体育教师系列职称晋升条件的建议

     2:绩效工资管理办法的反馈建议


体育部

2021年9月22日



附件:1

关于体育教师系列职称晋升条件的建议

一、晋升副教授业务条件的建议

新条款:第(一)条 体育教师年均课堂教学计划课时数不低于 192,担任体育辅导员,并深入学院(系)积极组织学生开展课外体育活动,考核合格;积极引导学生参加体育锻炼,作为教练所带运动队(运动队)或指导学生获校级以上(不含校级)奖励。

修改建议:第(一)条 体育教师年均课堂教学计划课时数不低于160,担任体育辅导员,并深入学院(系)积极组织学生开展课外体育活动,考核合格。

新条款:第(二)条 1.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1 项,或近 5 年本人校外到位经费累计10 万元以上。2.主持校级重点教改项目,或主持其他教改项目结题验收优秀。

修改建议:第(二)条 积极参加教学科研项目,有明显成效,满足下列条件中1条:

1.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1 项,或近 5 年本人校外到位经费累计10 万元以上。

2.主持校级教改(课程思政、科研项目)以及厅局级科研项目2项,或主持教改(科研)项目结题验收优秀。

3.参加省级以上教学改革、课程建设、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等项目(国家级前8名,省级前5名)。

4.自主开展教学改革(须教务处备案时间不少于3年,每年都有进展报告),成效突出。

二、晋升教授业务条件的建议

新条款:第(一)条体育教师年均课堂教学计划课时数不低于 192,担任体育辅导员,并深入学院(系)积极组织学生开展课外体育活动,考核合格以上; 积极引导学生参加体育锻炼,作为教练所带运动队(运动队)或指导学生获省级以上奖励。

修改建议:第(一)条 体育教师年均课堂教学计划课时数不低于 160,担任体育辅导员,并深入学院(系)积极组织学生开展课外体育活动,考核合格以上;

新条款:第(二)条 积极参加教学科研项目,有明显成效,满足下列条件中 1 条:

1.主持国家级项目 1 项,或主持校级教改重点项目、省部级以上教改(科研)项目 2 项,或近 5 年本人校外到位经费累计 20 万元以上。

2.主持校级教改重点及其他各类教改项目结题验收优秀,且在校外广泛推广运用,经教务处认定产生明显的应用价值。

修改建议:第(二)条 积极参加教学科研项目,有明显成效,满足下列条件中 1 条:

1.主持国家级项目 1 项,或主持校级教改重点项目、省部级以上教改(科研)项目 2 项,或近 5 年本人校外到位经费累计 20 万元以上。

2.主持校级教改重点项目或省部级以上教改(科研)项目1项,并参加省部级以上教学改革、课程建设、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等项目1项(国家级前5名,省级主要参加人)。

3.自主开展教学改革(须教务处备案时间不少于3年,每年都有进展报告),成效突出。

三、晋升教授年限条件的建议

现任职年限条件:晋升正高级职称:具有博士学位任副高级职称满5年,具有硕士学位任副高级职称满8年,具有学士学位任副高级职称满12年。

修改建议:晋升正高级职称:具有博士学位任副高级职称满5年,具有硕士学位任副高级职称满6年,具有学士学位任副高级职称满8年。

修改理由:修改建议是陕西省评职评审的条件,去年体育部班子和专家教授调研西交、西工大等院校,都执行的是省上职称评审任职年限条件。


附件2:

关于绩效工资管理办法的反馈建议

一、在附件1《教学奖励办法》第三部分核拨与发放第二条教学创新奖励核拨与发放第1点确定教师教学工作量定额中,核减量存在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即对教学为主型核减量过多,教学科研型和科研为主型以及推广型教师核减量相对较少。

建议教学科研型和科研为主型以及推广型教师除了核减基本教学工作量外,还要核减基本的科研和推广工作量。

二、建议将大学生运动队竞赛成绩纳入教学创新奖励认定指标体系(表3(P20))。

三、教学单项奖励和教学核心指标考核奖励存在重复奖励的问题。

建议将教学创新奖励认定标准里的教材建设、教学成果等项目(表3)与)教学核心指标(附件4-1)合并统筹,避免重复奖励。

四、教学质量津贴应保持或少量核减,建议奖励津贴不超过总津贴比例10%。